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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房股份智能门锁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0686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房股份智能门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4BFFWZ00686)

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项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交货(及安装)周期: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共3年。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45日内完成对应批次货物的供货、安装及调试工作,并具备运营使用条件(中标通知书发放后30日内,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完成设备与招标人物联网平台对接联调及测试)。本项目按招标人各租赁住房项目开业情况分批供货,合同有效期满合同终止;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供货金额达到项目概算(564.649万元),合同亦终止。”此项要求30日完成平台对接,时间比较紧张,可否适当延长?

答:因项目工期紧张,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投标人可提前熟悉硬件设备与招标人物联网管理平台的对接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附件3《合房物联网平台技术规范》。

2.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第三项货物需求第3小项门锁网关中“5、带载数量:≥8个。”我司针对智能门锁1使用LoRa产品,网关带载数量为40-60台,相对应的网关数量会大幅度减少,请问报价中的网关数量可否根据我司预计的数量进行报价?

答: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不得擅自修改分项报价表中暂定数量,否则投标无效。实际结算金额以招标人实际采购并验收合格的数量乘以中标单价进行结算,综合单价在整个合同期内不予调整。

3.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项投标人承诺中要求“我方承诺,我方所投智能门锁(含网关)为所投品牌制造商自有工厂生产,非代加工或贴牌产品,不存在转包、弄虚作假等情况。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我司认为此项承诺存在不合理情形,限制了我司作为投标人的公平权利,目前世界著名品牌产品(苹果、华为、小米)生产都为自主设计代工生产的模式,招标人是否可以酌情考量将委托加工列为符合条件,作为非核心评审指标考核,修改投标承诺文件,以便更多优质供应商参与到此次竞标。

答:“投标人承诺”意在降低产品质量风险,向住户提供更好使用体验,且该承诺非初步评审要求,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是否提供“投标人承诺”。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

人:

   话:0551-62988856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人:杨工

   话:0551-66223191、66223192

2024年51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1日

附件:【补疑3】合房股份智能门锁采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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