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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百大滨湖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0867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百大滨湖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FWZ00867)

 

一、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P12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31条业绩证明材料提到“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备注: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类型、合同总建筑面积、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我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中只有服务类型、金额、灯具数量等内容,但均未提及总建筑面积,因合同甲方属于大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公章申请程序复杂,合同企业建筑面积能否由企业介绍和其他材料证明,是否属于有效业绩,请予以明确。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2.招标文件P32页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提到“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和该业绩的服务满意度评价资料扫描件,且服务满意度评价资料应体现服务主体(或合同甲方)公章和评价情况,否则不得分”,因合同甲方属于大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公章申请程序复杂,我司可提供合同甲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相关部门章)文件,同时提供该工作人员隶属于甲方的证明材料(如工牌),请问是否属于有效文件,请予以明确。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二、变更部分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业绩证明材料“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备注: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类型、合同总建筑面积、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现变更为:“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备注: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类型、合同总建筑面积、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第2项运营服务满意度“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和该业绩的服务满意度评价资料扫描件,且服务满意度评价资料应体现服务主体(或合同甲方)公章和评价情况,否则不得分”,现变更为:“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和该业绩的服务满意度评价资料扫描件,且服务满意度评价资料应体现服务主体(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和评价情况,否则不得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百大滨湖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址:合肥滨湖新区徽州大道5566号

人:葛部长

   话:0551-65816519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人:王工

   话:0551-66223192、66223191

                                 2024年5月14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4日

附件:补疑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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