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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包河经开区消防无水居民住宅小区维修工程施工

     原项目编号: 2023BBBGZ00066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经开区消防无水居民住宅小区维修工程施工答疑公告

“包河经开区消防无水居民住宅小区维修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编号:2023BBBGZ00066)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2.4.1变更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完成合格工程量按月支付,具体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审核签字认可的工程量报表 30天内支付本部分工程款的85%,工程竣工后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85%。在完成工程结算后再付至审定价款的97%,余款3%留作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号文件)。(2)合同外(若发生签证等)其它增加工程造价的费用,中间过程一律不支付费用,待建设单位审定完毕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7%,余款3%留作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扣除违约金后一次性付清。(3)乙方须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甲方有权对本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核实(共管账户:在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只用于项目资金支付,支付工程款须经过甲方审批),乙方须积极配合。乙方未积极配合的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已付款1%。如乙方挪用本工程工程款,未做到专款专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挪用金额的20%。(4)若承包人以保函等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的,待建设单位审定完毕后付至审定价款的 100% 。”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2.5.2条款变更为:“参照皖价服〔200786号文,审增额向施工单位收取咨询费,审减额向建设单位收取咨询费。凡工程审减率超过10%的,其超过部分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审核增减额的,按基本收费收取。咨询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5.2.1条款变更为:“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6个月,自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82

联系人:董工

电 话:0551-63770558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7号楼

联系人:鲍工

电 话:0551-6622039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4日

附件:包河经开区消防无水居民住宅小区维修工程施工答疑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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